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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完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8 16:28:22 来源:宣传与健康促进处 访问量:

  (特约记者王耀)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决定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

  《通知》明确,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2018年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10元用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通知》明确,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从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全省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自2018年5月28日《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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