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要求,省农牧厅组织制订了《甘肃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域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甘肃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办法(试行)
甘肃省农牧厅
2015年7月2日
甘肃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和《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中药材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地要求
(一)环境条件。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必须具备良好生态环境条件,基地区域没有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的污染。
(二)空气、土壤、灌溉用水要求。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三)基地规模。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要求规模在200亩以上,区域相对集中,稀缺、高投入品种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土地流转比较好的区域,要求集中连片。
(四)区域布局。全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特别是我省道地中药材生产示范基地,必须依照《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布局,在中药材生产的传统优势区域创建,使基地符合道地药材品种的生态习性。
二、栽培管理要求
(五)耕作制度。合理安排茬口,科学轮作倒茬,有效防治连作障碍;根茎类药材生产示范基地必须轮作3年以上。
(六)品种选择。省级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主要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当归、党参、黄芪、红芪、板蓝根、大黄、甘草、枸杞、半夏、柴胡、独活等传统道地品种的抗病、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的新品系为重点。
(七)种子种苗。示范基地要求种植品种种源清晰、品种优良、性状一致;示范基地所用种子、种苗需来自专业化育苗组织,质量优良,并达到已发布的相应品种的省级地方标准要求。
(八)技术规程。示范基地生产的药材都要按照相应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宜区域全面推广地膜起垄覆膜或平畦覆膜栽培。技术规程要印发到基地农户,张挂到基地醒目位置。
(九)病虫害防控。采用综合措施防控病虫害,实行绿色化、专业化统防统治。中药材病虫害防控主要采用粘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物理和生物防治为主。
(十)采收。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的原则,适时采收(采挖);选用适宜的采收方法,以保证采收过程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损失;严格执行农药等施用后采收(采挖)安全间隔期,不合格的中药材禁止进入市场交易。
三、质量管理要求
(十一)质量追溯制度。产品应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要求,达到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道地中药材生产质量要符合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示范基地内生产的产品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统一包装和标识,要申报纳入中药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产品实现信息自动化查询和质量安全可追溯。
(十二)投入品管理。示范基地要严格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尽可能施用无害化处理后有机肥和中药材专用肥料。农药以高效低毒生物药剂为主,严格控制农药的用量、频次和采收安全间隔期,严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严禁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高毒高残留、来源不明、成分含量标注不清的农药。
(十三)采后处理。中药材采收后要及时进行自然晾晒,需干燥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干燥,并控制温度和湿度。清洗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清洗剂,干燥过程中不得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进行处理。
(十四)档案记录制度。示范基地要建立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使用农药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病虫草害发生与防治情况等,保证中药材质量安全可追溯。档案记录保存二年以上。
(十五)安全检测。县级业务部门要对示范基地中药材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凡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准销售。
(十六)产品认证。示范基地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鼓励GAP认证、地理标记登记和甘肃省道地药材认证,争取通过绿色食品认证。
四、基地建设管理
(十七)明确实施主体。示范基地创建的主体是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注册登记,并规范运行。示范基地要确定技术员和指导专家,负责技术指导和种药农民培训等相关工作。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示范基地创建主体,对基地建设投入、过程管理及产品质量负总责。
(十九)强化监管责任。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地选址、创建方案、生产管理制度、文档记载进行审核备案监管;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加强对示范基地农户的培训。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对按照创建办法建设的示范基地,省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并在协调信贷资金发放、政策性保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一)树立创建标牌。示范基地按照标牌要求的大小、格式和内容,树立标牌,标明创建规模、目标、关键技术、技术负责人、工作责任人等。
五、附则
(二十二)各市(州)、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中药材示范基地创建办法。
(二十三)本办法由农牧厅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