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22项重点业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3 00:23:00 来源:办公室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1322”包保督查落实工作机制,确保2017年度全省卫生计生重点业务工作按期保质完成,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22项重点业务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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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

 

 

 

公立医院改革和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7月31日前,所有市州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大胆探索创新,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医改办7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逐条逐项落实改革任务,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市州医改领导小组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改革举措指向明确、实用管用、解决问题。实施方案印发后,于7月31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体改处

配合处室:药政处、医政处、财务处、审计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医改领导小组

 

 

 

 

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控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控制在10%以内,其中,三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8%以内。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院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

(二)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医改办7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

(三)严格执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的通知》(甘卫体改发〔2016〕240号)。

(四)各市州设定2017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公立医院。

四、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体改处

配合处室:医政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政策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7年4月1日起,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对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从2017年起,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增加的25元从财政新增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

(三)继续执行《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2016〕1号)的报销政策,即:全省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按现行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降低至3000元)以上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的比例进行补偿,上不封顶。

(四)增加重大疾病患者费用再报销政策。

1、经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2、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上不封顶。

3、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以上第一、第二项)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四、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体改处

配合处室:审计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省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分类分批救治。

二、指标释义

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按照“三定两加强”原则,即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分病种、分批次对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将专项救治的病种范围从国家要求的9种扩大到了50种。

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对农村贫困家庭优先实行签约服务,制定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方案,在县级医院指导下,对农村贫困家庭慢性病患者依据病情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提供公共卫生、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服务,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倾斜利用有关医保政策,每年为农村贫困人口开展1次健康体检。2017年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门诊慢特病大病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降低至3000元)以上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上不封顶。

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对医疗费用负担重、患有重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人口,通过倾斜医保政策、民政求助等措施,实行兜底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目前,我省出台的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了重大疾病兜底保障机制,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

三、实施范围

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民政部门核准的享受农村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患病人口,新发生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

四、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三个一批”行动计划》“三定两加强”原则,即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以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集中救治。

五、工作进度

(一)大病集中救治一批

1、5月底前,完成定点医院的申报审定工作。

2、6月底前,完成患大病贫困人口信息核实、台账建立和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3、6月底前,全面启动专项救治工作。

(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1、12月底前,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

2、5月底前,门诊慢特病大病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降低至3000元)以上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上不封顶。

(三)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3月底前,我省出台的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

2、4月正式实施,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兜底保障机制,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监等部门制订本省(区、市)“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细化方案和政策,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强指导考核,推动落实。市、县两级要结合实际,以县为单位,制订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全面实施。

(二)广泛动员部署,夯实工作基础。将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明确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今后四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动员组织乡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工作力量,做好人员组织、政策宣讲、工作对接,确保“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

(三)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安排乡村两级医务人员或计生专干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台账。在进一步核实核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情况基础上,组织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患病情况核实核准,及时将其纳入健康扶贫救治范围。完善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和因病致贫返贫情况,实时更新数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深入开展。通过设置宣传栏、广告牌、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对健康扶贫政策和“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知晓度。加强总结交流,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特别是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为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委扶贫办

配合处室:体改处、疾控处、医政处、基层卫生处、基层指导处、宣传处、省医保监管服务中心、西北人口信息中心

实施单位:13个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签约服务人群不断扩大,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委《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49号)和省医改办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甘卫发〔2016〕325号)要求,年底前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四、工作进度

(一)1-3月指导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签约服务覆盖率:一般人群达到10%,重点人群达到20%,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达到40%;

(二)4-6月指派张掖市相关工作人员赴上海市学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验。签约服务覆盖率:一般人群达到20%,重点人群达到30%,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达到60%;

(三)7-9月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督导各市州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签约服务覆盖率:一般人群达到25%,重点人群达到40%,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达到80%;

(四)10-12月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对各市州签约服务率进行考核评估,宣传经验做法。签约服务覆盖率:一般人群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协调指导市州及县区市政府组织开展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定于6月上旬在张掖市召开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现场推进会。

(三)各市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团队和独立签约服务医生进行考核,乡级每月对村级考核1次,县级每季度对乡级开展1次考核,市级每半年对县级考核1次,省级对各地开展情况每年组织1次抽查,并将考核情况在辖区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与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

(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规范制定、绩效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并加快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健康服务业发展计划,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完善医疗价格政策,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患者合理分流。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补助机制。民政部门支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加入签约服务团队,落实对签约服务的特殊困难家庭有关救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保资金监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和人事政策。

(五)省卫计委将各地签约服务开展情况纳入月通报。基层卫生处负责督促统计各地一般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率,家庭发展处负责督促统计各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率,委扶贫办负责督促统计各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签约率。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基层卫生处

配合处室:体改处、财务处、规划处、医政处、药政处、家庭处、中药局、委扶贫办

实施单位: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6月底前,各市州及县市区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省市州及县市区出台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规划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政府印发实施。

四、工作进度

(一)1-3月,出台规划的市州及县市区达到50%以上。

(二)4-6月,市州及县市区全部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三)7—12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规划出台情况进行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本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规划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专家审查后方可报本级政府印发。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上要求节点出台规划。

(四)省卫生计生委将对规划编制情况进行督导,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不能按期出台规划的县市区,不再安排下一年建设项目。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规划信息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实现全省范围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报服务。

二、指标释义

跨省转诊农民或外出务工人员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转诊,由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参合农民身份开具转诊单,进行转诊备案,及时将规范化转诊信息传送至甘肃省新农合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国家或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获取患者转诊信息,接收患者住院,并在出院结算时为转诊患者提供结报服务。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切实强化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化管控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健全协作机制,提高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质量,构建纵向全面贯通,横向有效衔接的就医结算网络体系。

五、工作进度

(一)6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省级平台功能建设,完成与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联通,实现与国家级新农合平台互联互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及时协调、督促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审核转诊申请、核拨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

(二)6月底前,将兰州、定西、张掖、临夏、庆阳、白银、陇南等7个市州的新农合数据、数据字典移交省人社厅;如天水、酒泉、甘南、嘉峪关、平凉、武威等6个建成“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的市州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子系统建设,届时将新农合数据、数据字典移交省人社厅(金昌新农合由人社部门管理,无需交接),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由人社部门负责。

(三)2017年底前,将全省各市州新农合数据、数据字典全部移交省人社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由人社部门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每完成一个市州的数据交接,该市州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即交由人社部门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将不再承担该市州的经办结算工作,负责协调定点医疗机构为其他省份患者提供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和费用核查工作。

(二)数据移交工作未完成的市州,省卫生计生委继续负责协调市州卫生计生委做好信息系统联通、转诊手续办理、政策配置、结算回款等工作。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基层卫生处

协作单位:体改处、省医疗和医保监管服务指导中心、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和住院费用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省建档立卡确定的扶贫对象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普通农户提高5个百分点。

二、指标释义

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印发了《关于精准扶贫卫生扶贫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从2015年起,对全省417万贫困参合人口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2017年,全省建档立卡确定的扶贫对象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普通农户提高5个百分点。

三、实施范围

符合优惠条件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门诊补偿包括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住院补偿包括普通住院、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等各种住院补偿类型。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把扶贫开发作为最大任务,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主攻方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政策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普通农户提高5个百分点。

(二)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精准扶贫优惠政策纳入即时结报范围,依托新农合“一卡通”向贫困参合患者提供即时结报和“先看病后付费”服务。

五、工作进度

(一)5月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二)6月底前,在省级平台完成政策调整,开始实施;

(三)年底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等部门配合开展定期督查考核。

六、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把健康扶贫工作作为重大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决策部署、脱贫效果体现精准扶贫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决策部署、沟通协调和检查指导的作用。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扶贫办

协作单位:基层卫生处、体改处、省医疗和医保监管服务指导中心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流动人口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

(二)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合格率、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

(三)每个市州创建1个以上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

二、指标释义

(一)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是指为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并申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人数要占到辖区内流动人口总数的60%以上。流动人口健康档案按照基本公共卫生要求,在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内由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区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统一建立。

(二)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合格率、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是指流动人口个案数据(尤其是婚育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无错漏、重复、逻辑不符等问题,并时时更新,这种规范合格的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要达到95%以上。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户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现居住地地址、户籍所在地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户口性质、流动原因、外出(流入)日期、返回(离开)日期、婚姻状况等。家庭户信息包括:是否家庭户流动、已婚人口的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信息。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合格率是有效提升全员人口数据库基础数据质量的关键。

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是指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对发来的需要协查的请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及时的进行反馈,且反馈率要达到95%以上。协查信息内容包括婚育信息、子女信息、户籍地地址、生育服务等相关信息,这是国家重点通报各省的流动人口业务信息内容。

(三)每个市州创建1个以上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是指在流动人口较为聚居的地区,选址创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延长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臂手,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医疗卫生平台,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项目,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在全省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200万,在全省将打造20个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每个市州创建1个以上。

三、实施范围

(一)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和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合格率、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两项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各市州。

(二)每个市州创建1个以上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为实施县市区:

兰州市城关区4个、七里河区2个、安宁区1个、西固区1个、嘉峪关市1个、肃州区1个、甘州区1个、金川区1个、凉州区1个、白银区1个、安定区1个、秦州区1个、西峰区1个、崆峒区1个、武都区1个、临夏市1个,全省共建设20个。

四、工作要求

(一)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

要求各地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经费范围,与户籍人口同标准同要求,确保建档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流动人口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尤其要为0-6岁流动儿童建立好预防接种档案,让流动适龄儿童及时建卡、接种;为流动孕产妇建好保健管理档案,强化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叶酸补服、高危筛查等关键环节控制,保障母婴安全。对查出有慢性病的,要列入慢性病管理人群。

(二)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合格率、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

要求各地依托全省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协查、反馈,确保流动人口个案数据(尤其是婚育信息)时时更新,信息协查反馈准确及时;进一步应用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对象名单提取、定期汇总统计等功能,进一步落实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做好流动人口服务项目通告,服务信息汇总等工作。

(三)每个市州创建1个以上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

流动人口健康示范点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级,市级负责督导,省级负责验收;市县要结合流动人口健康需求,做好本地健康示范点的规划及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创建标准》实施,不能随意变更示范点功能;要将此次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工作作为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推动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落实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主要抓手,发挥以点带面的试点推动效应。

五、工作进度

(一)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

各地要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基层卫生处基本公卫年度督导和考核范围。规范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中流动人口的录入汇总工作,通过督导确保12月底前完成建档率。

(二)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合格率、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

每年3月、6月、9月、12月通报各地信息协查反馈情况;每年6月、12月通报一次流动人口个案数据质量情况。8月份举办全省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培训班。

(三)每个市州创建1个以上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

1、3月,制定下发了流动人口健康小屋《创建标准》,并就健康示范点创建工作进行了集中系统的培训,明确了方向,创建工作正式启动。

2、4-9月,各市州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要求和下发的《创建标准》进入组织实施,包括“健康小屋”的选址、主要功能、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服务内容等方面,以县为责任主体、市为参谋督导实施健康示范点的创建工作。

3、10-11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小屋”创建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4、12月,省级组织验收、命名。

六、保障措施

(一)稳定流动人口服务队伍,保证市级有流动人口管理科,县级有流动人口股,乡镇街道有专职专干,村级有专干和自管小组长,社区有专管员和楼院长。

(二)加强与处室和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协调沟通,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进。

(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数据质量关,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核查、协查等各类信息的真实性,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第一手可靠信息。

(四)要确保省级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健康示范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市县适当配套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流动人口处

配合处室:基层卫生处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加强健康促进工作实施方案

 

一、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人群占比提升到8%以上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切实提升我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有序推进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完成到2017年年底全省居民健康素养人群占比达到8%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我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要达到16%。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1、季度监测。各市州组织开展第一、二、三季度居民素养监测工作,县级健康教育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均化、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项目,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入户宣传和绩效考核工作;各市州每月确保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入户宣传健康促进与教育知识和技能,推广普及“村级三件事”,每季度使用简化版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调查问卷,在所辖所有乡镇、街道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每个乡镇计划调查不少于30人。省健康教育负责技术指导。

2、年度监测。省健康教育所年底组织开展2017年度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在全省范围内,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3个乡镇/街道,抽中街道抽取2个村/居委会,抽中村/居委会抽取60户家庭,每家抽取1名15-69岁居民,采用国家统一的《居民健康素养调查问卷》进行调查。

(四)工作进度

1、5-6月,下发全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健康素养监测技术培训。

2、6-7月,各市州指导县级健康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第二季度监测工作。

3、9-10月,各市州指导所县级健康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第三季度监测工作。

4、12月,省级组织开展2017年度监测工作,省、市开展监测工作质量控制。

5、2018年3月,上报2017年度全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报告。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居民健康素养监测体系,用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结果,将本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作为评价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2、落实责任分工。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健全检测体系,制订监测工作方案,开展日常督导检查。各市州健康教育所组建市级监测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本市州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技术培训、现场督导、质量控制、数据收集和结果分析,按季度完成总结报告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制订监测工作方案,开展日常督导检查。县市区健康教育所负责组建监测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按季度做好监测工作,开展现场调查、数据收集、结果分析与上报。

省健康教育所:负责全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落实健康促进与教育项目。成立省级技术专家组,制订居民素养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手册,组织开展居民素养监测技术培训、现场督导、质量控制、数据收集和结果分析,完成工作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3、加强经费投入。各市州、县市区要将健康促进与教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将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纳入经常性预算,保证每季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健康教育项目绩效考核,以及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宣传处

配合处室:办公室、财务处、应急办、疾控处、妇幼处、食品处、基层指导处、家庭发展处、流动人口处、中医药、地病办、爱卫办

实施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健康教育所、省计划生育宣教中心

二、市县健康促进模式改革覆盖所有乡镇

(一)目标任务

健康促进模式改革实现乡镇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陇南市、甘南州、武威市、白银市。

(三)工作进度

1、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和95.65%的乡(镇、街道)开展了健康促进模式改革工作。尚未实现乡镇全覆盖的4个市州是:陇南市、甘南州、武威市、白银市,其中陇南市占大部分。通过针对性的督促整改,力争及早达到乡镇全覆盖的目标。

2、5月,针对目前进度,通过“甘肃健康促进模式改革QQ群”通知未达标的市州及县市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3、6月,对4个重点市州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4、7月-11月,每月通报未达标市州及县市区。

5、12月,结合年终考核评估,对仍未达标的市州及县市区在综合评估中扣分处罚,兑现奖惩。

(四)保障措施

通过定期通报,督导检查,考核推动,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五)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基层指导处

实施单位:陇南市、甘南州、武威市、白银市卫生计生局及有关县市区

 

 

 

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完善分级诊疗政策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制度内涵

分级诊疗制度的内涵概括起来16个字,即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基层首诊就是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双向转诊通过完善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逐步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急慢分治是通过完善亚急性、慢性病服务体系,将度过急性期患者从三级医院转出,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上下联动是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我省通过“分级分工分病种+医保杠杆撬动”,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工作,引导患者有序就医。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是完善分级分工制度。在原省市级50+n种疑难危重疾病分级诊疗病种基础上,再选取150个病种,确定为市级医院分级诊疗病种,由市级医院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服务网络体系。

二是开展病种动态管理。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成立专门的分级诊疗病种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所辖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合理评估,确定其目前可以诊疗的病种数量,最低不能少于目前我省规定的同级分级诊疗病种数量的80%,先行开展诊疗工作。同时,通过对口支援、重点专科及薄弱学科建设等措施,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三是通过医保调控加强分级管理。严格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约行为基金扣减办法》及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对违规转诊或违规接诊的医疗机构,扣减相应金额的医保基金,并降低医保总额预付比例。

五、工作进度

(一)6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对所辖医疗机构的病种评估工作,根据科学合理评估后确定的病种,组织医疗机构与医保基金管理部门签订新协议,之后的住院患者按照新协议规定支付医保基金。

(二)12月,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占出院患者的90%以上,按病种付费达到80%以上。医保基金60%总额预付,剩余40%的基金,由各级卫生计生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办法对所辖医疗机构考核后,根据评分结果做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医改办审批后,由同级人社部门进行总额决算。

(三)2018年1月,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对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7〕109号)要求,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完善分级诊疗制定建设补充意见,积极指导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开展工作。

(二)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作效果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认真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督导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要加强对越级转诊、大剂量违规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外药物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减少不合规诊疗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违规转诊、不及时下转患者的医疗机构,要减少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并降低医保总额预付比例,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甘财社〔2017〕14号)。

(三)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充分掌握我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项政策措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保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各项便民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患者逐步建立科学就医理念。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医政处

配合处室:基层卫生处、体改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医疗机构

 

 

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发挥重点专科在县级医院整体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以重点专科设施设备配备、专科人才培养及信息化建设等为主要内容,2017年, 24个县级医院以重症医学科(麻醉手术复苏)、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为重点,每个县医院确定2个重点专科进行建设。

二、实施范围

在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中选定24个县级综合医院,每个县医院建设2个重点专科。

三、资金筹措

省级财政2017年预算安排项目资金6000万元,项目县可适当自筹部分资金。省级财政给每个项目县医院拨付250万元,用于2个重点专科急需设备的更新购置、信息化建设、专科人才的引进和培训等。

四、工作进度

(一)2017年3月1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全省2017年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3月15日前,各项目县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现状、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州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备案。3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下达补助资金。

(二)6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10月底前,项目县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组成验收考核组,对项目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实行政府领导,卫生计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项目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县医院为实施单位的管理体制。

(二)县级政府要为项目单位重点专科建设提供资金筹措、人员编制、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相关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局)每月将所辖县级医院的重点专科建设进展情况逐级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四)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付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医政处

实施单位:项目县综合医院

 

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定期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推进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八八排队”(以下简称“九不准”)落实,加强对乱收费、过度医疗、收受“红包”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指标释义

(一)“九不准”: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二)“八八排队”:医务人员八排队:医务人员用药量、抗生素使用量、激素使用量、目录外药品使用量、门诊患者输液人次比例、住院患者输液人次比例、患者自费比例、重点监控药品用药比例;医疗机构八排队: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门诊输液人次占总门诊人次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平均单病种(单次检查)费用、平均住院自费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将“九不准”“八八排队”工作纳入卫生计生重点工作内容,并定期进行通报,督促各医疗机构将“九不准”、“八八排队”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及时统计按时上报数据,并定期在院内公示医务人员“八个排队”,对排名靠前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处方点评分析,发现“大处方”等不合理用药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处理。

(三)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医疗机构“八八排队”的执行情况、结果应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执行或执行不力、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将“九不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各单位签定目标责任书。要将行风建设“九不准”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大型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落实“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要负责指导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做好“八八排队”督查工作,要及时将相关内容修订、补充到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中。同时,要负责做好省级医疗机构“八八排队”的督查工作。

五、工作进度

(一)自2017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八八排队”、“九不准”工作。

(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六、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二)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八八排队”政策,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三)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负责指导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做好“八八排队”督查工作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医政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

 

 

全面推行网上生育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面推行网上生育登记。

二、实施范围

网上生育登记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象是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生育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工作进度

(一)4月,完成网上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的研发,同时启动开发利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网上生育登记的应用系统。

(二)5月,完成网上生育登记配套软件系统的安装部署。印发通知,加强培训,安排部署网上生育登记工作。

(三)6月,发布公告,正式启动网上生育登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将网上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

(二)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网上生育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群众在网上办理生育登记营造便利条件。

(三)6月-12月底,加强宣传动员和政策解读,深入基层督查、指导,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年终综合考评扣分处罚,督促整改。

五、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基层指导处

实施单位:西北人口信息中心

 

 

重点职业病、放射卫生、饮用水水质

对健康影响监测实施方案

 

一、重点职业病监测扩展至100%的地市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收集重点职业病相关的信息,研究分析我省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

(二)指标释义

重点职业病,是指接触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等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及布鲁氏菌病。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14个市州和甘肃矿区设立重点职业病监测点,监测点按市州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置,监测工作覆盖所辖的所有县级行政区。

(四)工作要求

1、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重点职业病相关数据,数据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编制、下发的重点职业病监测报表和数据库进行数据填写和录入,并报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对辖区内所监测的重点职业病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并撰写《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于下一年1月5日前上报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后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将《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3、省卫生计生委将本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同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工作总结应包括该项目对本地区和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积极影响,经费分配使用和人员队伍能力,监测工作点面覆盖和体系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五)工作进度

1、第一季度:一是完成2016年项目监测数据分析,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国家疾控中心。二是按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初步完成2017年项目经费分配和配套实施方案。三是按国家疾控中心要求完成省级自评分,参加国家疾控中心项目总结会,汇报2016年项目工作。

2、第二季度:根据国家项目方案制定并下发甘肃省项目技术方案。召开项目工作总结会暨2017年项目工作推进会。举办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培训班。

3、第三季度:开展全省项目督导、现场培训和核查。配合接受国家卫计委项目督导检查。

4、第四季度:组织项目推进会。对督导存在问题的重点地区项目再次督导、现场培训和核查。全省项目数据催报。完成项目评估报告模板。2017年项目数据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分析。按照国家疾控中心要求,省疾控中心在2018年1月10日前,上传2017年数据库,提交2017年项目评估报告(初步报告)电子版。

(六)保障措施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所监测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制修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州重点职业病监测机构、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职业性健康体检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督导1次,掌握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数据收集。

2、各级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做好职业性健康体检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3、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分析监测点上报的监测数据,撰写年度报告;负责对辖区承担职业病监测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技术督导和培训,开展省级监测信息平台建设。

4、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随时登陆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信息系统查看辖区职业性健康体检个案上报情况;负责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点上报的监测数据,按时提交项目数据库和年度评估报告;负责对辖区职业病监测数据上报机构(指辖区内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技术督导和培训,开展市级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对辖区承担职业病监测数据上报机构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年度内督导次数不少于2次;应整理和保存项目工作的相关档案并督促职业病监测数据上报机构做好项目档案和监测原始数据保存工作。

5、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按照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信息系统要求管理用户并审核相关数据,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一步规范日常工作,并按照项目和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信息系统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同时各级机构做好项目档案和监测原始数据保存工作。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疾控处

协作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施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酒钢医院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扩展至100%的地市

(一)目标任务

掌握全省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等基本情况,分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现状,发病特点和趋势,明确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二)指标释义

职业性放射性监测包括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监测医院放射防护基本情况调查、监测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和监测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三)实施范围

 2017年开展全省各市州所有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测。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以市州为单位设置监测点,覆盖全部市州。

监测医院覆盖重点三级医院(涵盖综合性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医院及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一级及以下医院。

根据国家项目方案,结合我省实际,选定监测医院60家,其中:三级医院13家、二级医院31家、一级及以下医院16家。

(四)工作进度

1、第一季度,完成2016年职业性放射疾病监测项目工作总结及上报。

2、第二季度,根据国家项目方案制定甘肃省项目方案。召开项目工作总结会暨2017年项目启动会。选定监测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3、第三季度,项目工作督导、考核;选定监测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4、第四季度,各市州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按照统一要求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并审核数据,撰写工作总结并上报、撰写项目风险评估报告,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工作总结上报。

(五)保障措施

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印发统一的监测工作方案。协调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全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负责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的录入和审核,承担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任务,对市州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机构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完成甘肃省监测项目工作总结和健康风险评估。

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监测工作,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督促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机构和医疗机构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和工作总结,确保工作进度。

4、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辖区内监测工作技术方案。负责辖区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的放射防护基本情况调查。负责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调查,汇总形成各市、州报表。撰写项目工作总结并上报。

5、所有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填写放射防护基本情况调查,选定监测医院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安排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报放射工作人员2017年职业健康检查的总结报告和相关信息,放射工作人员个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电子版汇总数据。

7、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疾控处

协作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施单位: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覆盖100%的地市

(一)目标任务

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二)指标释义

1、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覆盖市州:本方案指每个市州达到2个以上监测医院即视为该市州已覆盖。具体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医疗照射频度和患者剂量。

(三)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

(四)监测方式

1、问卷调查。2017年14个市州对辖区1/3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具体机构名单由市州确定。

2、现场监测。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监测医院52家,其中:三级医院11家、二级医院26家、一级医院15家。

(五)工作要求

1、监测内容

(1)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

(2)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核医学设备放射防护监测、放射诊断设备放射防护监测、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放疗设备输出剂量核查、放射诊断患者的剂量调查。

(3)医疗照射频度。

2、经费使用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利用监测经费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现场检测差旅费、购置耗材、宣传动员、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的设备及耗材。

3、质量控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市州监测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质量抽查、督导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印发);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对各市、州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六)工作进度

1、第一季度,监测项目工作准备;初步制定监测方案;提交购买监测设备计划。

2、第二季度,制定下发省上监测方案;召开项目工作会,对市州疾控中心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检定监测设备。完成对19家项目监测医疗机构的监测。

3、第三季度,项目工作督导、考核;完成对33家项目监测医疗机构的监测。

4、第四季度,查漏补缺,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录入上报。

(七)保障措施

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测项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协调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组织监测医院,确保项目工作按时完成,督促项目承担机构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和工作总结。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技术支撑、承担放射治疗和核医学设备及部分放射诊断设备监测工作;统一负责本省份监测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辖区承担监测工作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及进修,对项目工作进行督导。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市州实施方案。协调辖区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组织监测医院,确保项目工作按时完成,督促项目承担机构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和工作总结。

4、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辐射防护监测数据的调查收集;协助和派出相关业务人员参加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八)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疾控处

协作单位:省疾控中心

实施单位:各市州疾控中心

四 、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85%的乡镇

(一)目标任务

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覆盖85%的乡镇。

(二)指标释义

1、乡镇覆盖率:监测点所在乡镇总数/监测县市区乡镇总数(以2016年统计年鉴为准,不含街道)。

2、枯水期、丰水期:每年的上半年(每年12月至次年4月)作为枯水期监测时间段,下半年(每年6月至10月)作为丰水期监测时间段。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

(四)工作要求

1、饮用水卫生监测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运行体系、《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2006)要求,切实做好样品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信息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2、依照《2017年甘肃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的监测指标、频次和上报时限等有关内容,综合考虑水源、制水工艺、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标并重点加强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结果的总结分析与评判,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3、各地要确保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85%的乡镇,监测指标的完整性要达到100%。实验室检验能力暂时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指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对其加强质量控制。

4、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完善各地基础资料,摸清集中式供水水厂、二次供水等信息,确保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级以上城市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氨氮及可能存在风险的指标监测,其中对市政供水丰水期出厂水进行水质指标全分析(放射性指标和“两虫”指标不要求)。县级城区和乡镇辖区对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各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

(五)工作进度

1、报告时限。5月20日前将枯水期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10月20日前将丰水期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 网络直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报告方式。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各地于12月底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相关技术报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保障措施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相关培训、技术指导、分析总结与报告工作。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3、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本地区水质监测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监测技术方案,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监测结果的市级审核和上报等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市州监测方案和职责分工,完成本辖区监测点设置、现场卫生学调查、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水质常规指标和风险指标的实验室检测,监测结果的县级审核和上报,分析总结与报告等监测工作任务。

5、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央财政安排饮用水监测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各级疾控中心采购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采样的交通费用(包括燃油、停车、过路等),培训,督导,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上报、审核、调查、采样、检测等人员补助(包括差旅、误餐、加班、劳务等)。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疾控处

协作单位:省疾控中心

实施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省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及尿碘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

 

一、全省生活饮用水水碘调查工作

(一)调查目的

查明各地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为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开展调查。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具体调查内容和方法参照《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方案》相关要求。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和分工,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确保2017年6月底前完成乡级调查。

1、承担水碘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须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省疾控中心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2、各市州及县市区疾病疾控中心(地病办)所检测的水样应妥善保存。省疾控中心对不少于5%的水样检测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

3、省疾控中心承担外环境水碘分布调查人员的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工作;各市、州疾控中心(地病办)承担本市州外环境水碘分布调查人员的培训、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本辖区内县市区居民户水样碘含量检测工作;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地病办)负责具体本辖区居民户饮用水调查抽样和采样工作。

(五)工作进度

县级疾控中心(地病办)4月底完成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的居民户饮用水调查抽样和采样工作,并将水样送市州级疾控中心检测。

市州疾控中心5月底完成检测和调查结果上报工作。

省疾控中心3月完成技术培训,6月底前完成水样检测结果抽检复核及全省调查结果的汇总、分析、上报与反馈。

(六)保障措施

1、人员培训

(1)调查方案培训。通过对各级相关调查人员的逐级培训,确保调查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调查技术培训。水碘检测、数据录入技术由省级统一组织培训,受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督导

省疾控中心对调查工作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对不少于10%的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导的重点是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报告与反馈的及时性、信息利用的有效性。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地病办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二、尿碘实验室建设工作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地病办)能力建设情况,用3年时间分批完成县级尿碘实验室建设,2017年计划完成60个以上。

(二)实施范围

安宁区、永登县、西固区、城关区、红古区、榆中县、皋兰县、七里河区、景泰县、平川区、白银区、靖远县、会宁县、永昌县、秦州区、麦积区、凉州区、甘州区、民乐县、崆峒区、静宁县、肃州区、西峰区、合水县、安定区、渭源县、通渭县、武都区、临夏市、合作市、张家川县、武山县、民勤县、天祝县、古浪县、临泽县、高台县、华亭县、灵台县、泾川县、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环县、华池县、镇原县、陇西县、临洮县、宕昌县、礼县、西和县、夏河县、卓尼县、永靖县、和政县、临夏县、东乡县、广河县、积石山县、康乐县等60个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1、省地病办根据全省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地病办)能力建设情况,分批规划尿碘实验室建设,并对部分县(区、市)疾控中心给予资金支持。

2、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地病办)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对所辖县市区疾控中心尿碘实验室建设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

3、省市州疾控中心为县市区疾控中心(地病办)提供技术指导,保证实验室建设顺利开展。

4、县市区疾控中心(地病办)按尿碘实验室建设规范要求如期完成尿碘实验室建设,确保尿碘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进度

1、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平川区、白银区、景泰县、靖远县、会宁县、永昌县、秦州区、麦积区、凉州区、甘州区、民乐县、崆峒区、静宁县、肃州区、西峰区、合水县、安定区、渭源县、通渭县、武都区、临夏市、合作市、武山县、民勤县、环县、宕昌县、永靖县、和政县、临夏县、东乡县、广河县、积石山县、康乐县等41个县市区6月底前完成尿碘实验室建设任务。

2、张家川县、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临泽县、高台县、古浪县、天祝县、陇西县、临洮县、西和县、礼县、泾川县、灵台县、华亭县、镇原县、华池县、夏河县、卓尼县等19个县12月底前完成尿碘实验室建设任务。

(五)保障措施

省市州卫生计生委(地病办)补助部分资金,支持相关县市区尿碘实验室建设。省市州疾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保证实验室建设顺利开展。县市区疾控中心(地病办)按尿碘实验室建设规范要求如期完成尿碘实验室建设,确保尿碘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地病办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农村订单定向毕业生岗位安置和新入职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工作实施方案

 

一、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岗位安置工作

(一)目标任务

  协调各地做好2017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的岗位安置工作。

(二)指标释义

2017年我省共有310名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其中兰州大学210名,甘肃中医药大学100名。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照入学后与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签订的《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协议》,持培养院校发放的毕业证、报到证和《协议书》,到定向服务地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报到并办理就业手续。安排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6年以上。执业注册地点在协议期内为服务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协议服务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县(区)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

(三)实施范围

   兰州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14个市州及县市区。

(四)工作要求

1、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的分配录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完成5年院校教育,取得毕业资格后(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优先保证生源所在地需要的原则统一进行定向分配,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定向服务所在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身体检查合格者,由各市州人社部门汇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紧缺人才的需要直接分配录用,落实岗位编制。

2、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的毕业后教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首先到定向服务单位报到办理就业手续,落实工作岗位后,由当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尽快组织以单位委托培养的身份报名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专业的培训的方向为全科,中医专业参加中医类培训。免费医学生经培训基地录取后,由委托培训单位、培训基地和免费医学生三方签订培训协议,在完成3年规范化培训后返回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免费医学生参加培训期间其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由录用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及时交纳或发放,培训费用由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3、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服务期间管理。根据甘肃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协议,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到指定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服务满6年,服务期内执业注册地点为服务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其培训时间应计入6年的基层服务期内。培训期间的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定向生,和完成3年规范化培训的定向生,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调配,探索建立县管乡用的用人机制,根据基层工作需要可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充分发挥免费医学生的服务作用。

4、违约处理。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或未能在我省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免费医学生,要按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延长教育期间的费用由免费医学生自行承担。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在规定时间报到或未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的,应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5年免费医学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免费医学生在服务期间,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每少服务1年退还1/6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服务单位所在地市、州卫生计生委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5年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对参加住院医师培训并违约的免费医学生,由个人向所在培训基地按每年5万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退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财政补助的培训费用。所有退还的教育、培训费用用于新招录免费医学生的培养。

(五)工作进度

  3月,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兰州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确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人数,完善毕业信息。

  4月-6月,省卫生计生委办理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改派和违约手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改派,需由原定向服务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同意,改派地市、县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同意接收并出具接收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不能正常毕业或因个人原因违约的,应到省卫生计生委办理违约手续。

7月,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应在15日内到定向服务地卫生、人社部门报到,各地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聘用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落实其工作岗位,并将落实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

8月,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新毕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报名参加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专业培训。经考核录取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3年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计入定向服务期。

9月,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岗位落实情况和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岗位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1、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建立协作机制,积极协调指导市州及县市区组织开展工作。

2、各地卫生、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根据免费医学生毕业时间,提前预留岗位编制,确保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协议规定到岗工作。

3、各用人单位要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免费医学毕业生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要积极支持免费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其他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提高临床工作能力。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科教处

配合处室:人事处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二、新入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一)目标任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入职本科学历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指标释义

2017年,国家下达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790名,其中全科医学专业250名,儿科专业90名,精神科专业10名,妇产科专业80名,其他专业360名。

(三)实施范围

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天水市人民医院,平凉市人民医院。14个市州及县市区。

(四)工作要求

1、2017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新招录的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以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各市州组织报名,以单位委培的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天水市人民医院,平凉市人民)中进行。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三年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国家和省级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国家专项经费按每个培训对象每年3万元基础费用拨付培训基地,其余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进行补充。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和培训基地的教学及实践活动。培训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加强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或挪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5、学员正式录取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学员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纳入本院住院医师统一管理,单位人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由委派单位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出具工资证明,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如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其不足部分由国家和省级专项经费补助。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享受国家补助的标准高于其他专业5%以上。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顺延培训时间,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培训基地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承担。

(五)工作进度

1、3月-5月,省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并在网站公示。

2、6月-7月,省卫生计生委下发招生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组织新毕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和新入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类医学毕业生报名,提交报名资料。

3、8月,由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进行考核,优先录取全科医学、儿科、精神科和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培训人员,并将录取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

4、9月,经考核录取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3年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计入定向服务期。

5、9月-12月,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医疗机构新入职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六)保障措施

 1、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精神,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发动,积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7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要求全部报名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各培训基地要把好资格审核关,认真组织好考核和面试工作,优先招收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和公共卫生专业学员,严格控制非紧缺专业的招生规模。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无特殊原因,个人或委托培养单位不得中断培训。培训学员个人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除退还培训期间培训基地的补助经费外, 3年内不能申请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记入个人档案,与职称晋升挂钩。因委托培养单位原因迫使培训学员退出培训的,追究委托培养单位负责人责任,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科教处

实施单位:6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综合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年内市、县所有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完成更名。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卫发〔2016〕241号)要求,省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后,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更名。市州级名称统一规范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县市区级名称统一规范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四、工作进度

6月底前,50%的市州级监督执法机构完成更名,40%的县市区级监督执法机构完成更名。12月底前,全部市(州)及县市区监督执法机构完成更名。

五、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指导市、县级做好综合监督体制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各地要以市州为单位每月向省卫生计生委上报改革进展情况,省卫生计生委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重点工作任务,并在年底前进行督导检查。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综合监督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提升基层中医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设100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每个基层医务人员掌握15项中医适宜技术

(一)目标任务

在100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服务能力建设。

(二)建设内容

1、改善中医诊疗环境。将中医药科室集中设置,形成中医药特色浓郁、装修装饰风格明显的中医药文化氛围,便于群众接受中医药服务,同时向群众宣传中医养生保健知识,集中开展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一体化中医服务。

2、提高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重点加强一般针法、灸法、推拿、刮痧、拔罐、敷熨、熏洗、耳诊中15种技术的开展与规范化操作。

3、配备用于连接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的计算机系统、投影仪等设备。

4、配置中医诊疗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三)实施范围

2017年确定的100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6〕32号)中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

(五)工作进度

1、1月,省卫生计生委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2、2-3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发文确定项目下达省级配套补助资金。

3、4月,省卫生计生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完成设计,进行建设。

4、5月-11月,全部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协助省级落实监督管理,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督导。

5、12月,省卫生计生委对所有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六)保障措施

1、省卫生计生委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拨付建设资金

2、各市州制定市州级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各项目工作,报送项目执行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县级制定县级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各项任务,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开展相关培训,根据项目运行完成情况,接受各级对项目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3、严格按照省上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

配合处室:基层卫生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二、各市州开展至少1期“西医学中医”活动

(一)目标任务

各市州开展1期“西医学中医”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西医人员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现代医学知识、技能和临床经验有机结合,熟练地运用中医药、中西结合方法防治疾病。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市州及县市区。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举办为期3个月,每期50人的“西医学中医”培训班。

2、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制定“西学中”培训班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地点、课程设置、培训方式、组织管理、结业考核等相关事宜。

(五)工作进度

各市州按照工作安排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六)保障措施

1、省卫生计生委对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于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10学分。

  2、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达项目资金;市州卫生计生委积极组织实施培训任务,报送培训结果。

3、各地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付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省中医药局

实施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

 

 

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

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二、指标释义

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全国统一的《手册》。新增服务对象不再使用原《甘肃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甘肃省儿童保健手册》,原已发放和正在使用的可继续使用。

三、实施范围

全省计划怀孕的妇女、孕妇、儿童。针对计划怀孕妇女,由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进行发放;针对孕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卡并领取母子健康手册;针对儿童,由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发放。母子健康手册以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儿童家长自我监测和自我记录为主,医务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为辅。医务人员在孕产保健及儿童保健时应当按要求将重要检查结果及主要指导意见记录在手册中。

四、工作进度

1、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确定1名联络人员并将联络人员基本信息于5月20日前报妇幼处。

2、3-5月,省卫生计生委印发《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州研究制订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妇幼处备案。

3、6月,各市州启动推广使用工作,印制手册、开展人员培训和社会宣传、优化使用和管理流程。

4、从6月份开始,各市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

五、工作要求

《手册》推广使用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办妇幼发〔2017〕107号)相关要求执行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妇幼处

配合单位:省妇幼保健院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国家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

联通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现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系统联通。

二、指标释义

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工作,2017年6月底,市、县级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9月底前80%以上的助产机构通过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并推送数据。

三、实施范围

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四、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甘卫办妇幼函〔2016〕166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填报数据。助产机构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网上录入和签发,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工作进度

(一)2017年3月,市州级实现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系统对接并推送相关数据。

(二)2017年6月,县市区级实现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系统对接并推送相关数据。市州在4月前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

(三)2017年9月,80%以上的助产机构通过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并推送数据。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给予经费保障,实现6月底各签发机构和国家系统联通。

(二)加强业务人员系统操作培训,对于新上岗从事签发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重点业务操作培训。

(三)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动态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及时进行分配权限调整,机构信息变更也应及时报备。

(四)组织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工作,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系统和国家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七、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妇幼处

配合处室:规划信息处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推进医养结合及计生特殊家庭医疗扶助

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17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出台医养结合实施方案或细则;

(二)2017年12月底前,80%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方便就医绿色通道。

(三)2017年12月底前,市、县、乡开设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

二、实施范围

(一)全省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出台医养结合实施方案或细则);

(二)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方便就医绿色通道);

(三)全省各市、县、乡(街道)医疗机构(开设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

三、工作进度

(一)第四季度,全省所有县市区出台医养结合实施方案或细则。

(二)6月底,4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方便就医绿色通道;

(三)9月底,6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方便就医绿色通道;第四季度,8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方便就医绿色通道。

(四)9月底,所有市州按要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畅通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备案;第四季度,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按要求完成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畅通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并上报省级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级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或细则,确定试点单位和机构,探索各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和机制体制,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功能连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

(二)各地要按照省老龄委《老年人优待服务意见》要求,提高各级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以创建卫生计生系统“敬老文明号”活动为契机,大力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加强医疗机构为老服务窗口建设,落实方便就医绿色通道等优待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省级《通知》要求,出台计生特殊家庭医疗扶助工作就医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定点扶助医疗机构,提供五优先(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缴费、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就医绿色通道。

五、保障措施

(一)召开全省卫生计生和民政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和医养结合现场推进会,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专项督导检查,加强对国家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和机构的调研督导,以点带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为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依托国家医养结合监测系统,联合民政下发《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的通知》(甘卫明电发〔2017〕11号),对各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方便就医绿色通道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掌握工作进展,督导工作落实。

(三)省卫生计生委、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扶助工作开设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甘卫发〔2016〕317号)和《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甘卫发﹝2016﹞302号),明确任务要求,确定责任分工,依据全省计生特殊家庭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跟踪、督导,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畅通计生特殊家庭服务通道,做到精准帮扶,扶助到位。

(四)将计生特殊家庭相关扶助政策落实和医养结合等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省直相关部门和卫生计生系统《201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初签责、年中督导、年末考核,确保重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六、责任落实

牵头处室:家庭发展处

协作单位:医政处、基层卫生处、省计生协会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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